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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桂杰、曹岩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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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893号
  • 案件名称

    银桂杰、曹岩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银桂杰;曹岩;李欣;赵晓东;刘宁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1执893号银桂杰、曹岩、李欣、赵晓东、刘宁:申请执行人银桂杰、曹岩与被执行人李欣、赵晓东、刘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欣、赵晓东、刘宁给付申请执行人银桂杰、曹岩18384.38元(申请执行费173元)。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部义务。至此,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8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规定,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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