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新思路广告、刘永朝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1303民初5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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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1303民初5196号案件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新思路广告、刘永朝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随州市曾都区新思路广告;刘永朝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303民初5196号原告:随州市曾都区新思路广告。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香港街。经营者:关印。被告:刘永朝,男,土家族,1988年1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曾都区新思路广告与被告刘永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曾都区新思路广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曾都区新思路广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随州市曾都区新思路广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随州市曾都区新思路广告负担。审判员 罗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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