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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恒兴金晨防火门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2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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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2718号
  •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恒兴金晨防火门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恒兴金晨防火门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2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中德国际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国,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恒兴金晨防火门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民祥小区**-3-101/div>法定代表人:钮丰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芝,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恒兴金晨防火门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淼审 判 员  程 艳审 判 员  吴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林杉书 记 员  张 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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