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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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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424号
  • 案件名称

    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丽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424号 原告: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瑞丰花园小区6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07411998H。 法定代表人:周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以彪,刘美盼,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某,女,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威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沈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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