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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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424号案件名称
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424号 原告: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瑞丰花园小区6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07411998H。 法定代表人:周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以彪,刘美盼,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某,女,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丽森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威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沈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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