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俊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983民初52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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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民初5253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俊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肥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俊广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83民初5253号之一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078号。法定代表人:刘贺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彬,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杰,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俊广,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俊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计309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合计699元,由被告吕俊广负担。审 判 员 袁金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 倩书 记 员 张钰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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