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冰洁、任琳钰等韩月交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3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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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3040号案件名称
肖冰洁、任琳钰等韩月交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肖冰洁;任琳钰;韩月交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3040号申请执行人:肖冰洁,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任琳钰,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韩月交,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肖冰洁、任琳钰与被执行人韩月交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48,080.13元,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月交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50,201.13元(其中案款148,080.13元、执行费2,121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盛庆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海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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