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英、李红卫等申请保全案件、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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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34号案件名称
李洪英、李红卫等申请保全案件、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洪英;李红卫;信师卫;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艳梅日化店;赵艳梅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34号申请人:李洪英,女,1974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李红卫,女,1968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信师卫,男,1987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被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艳梅日化店,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赵艳梅。被执行人:赵艳梅,女,1989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洪英、李红卫与被执行人信师卫、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艳梅日化店、赵艳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信师卫、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艳梅日化店、赵艳梅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洪英、李红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信师卫、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艳梅日化店、赵艳梅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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