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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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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743号
  • 案件名称

    杨开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开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743号被执行人:杨开成,曾用名杨成,男,1994年7月7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执行被执行人杨开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6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和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查询,除有零星存款、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公积金、工商、车辆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2、被执行人杨开成与案外人吴六妹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因本案标的较小,不宜查封;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足以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楷审判员 吴代华审判员 史勋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才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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