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丽、贾正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恢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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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恢34号案件名称
孔丽、贾正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孔丽;贾正兵;詹莲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孔丽,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执行人:贾正兵,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执行人:詹莲珍,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32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孔丽申请执行贾正兵、詹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孔丽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孔丽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323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镇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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