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秀英、郑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302财保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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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财保222号案件名称
褚秀英、郑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褚秀英;郑峰;孙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财保222号申请人:褚秀英,女,194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郑峰,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孙莉,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褚秀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峰所有的皖L×××××号车辆、皖L×××××号车辆。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峰所有的皖L×××××号车辆、皖L×××××号车辆。保全价值160000元。期限两年。二、查封担保人金莉莉、张晓东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御璟兰庭23#楼(住宅)2107室[皖(2020)宿州市不动产第0032655号]。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褚秀英预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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