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郑艳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109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1098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郑艳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郑艳春;迟明贵;王桂杰;迟玉彬;康凤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10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住东宁市。负责人:崔健,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木平,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东宁市。被执行人:郑艳春,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迟明贵,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王桂杰,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迟玉彬,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康凤香,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艳春、迟玉彬、康凤香、迟明贵、王桂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8日以(2021)黑1086执109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冻结了被执行人迟玉彬、康凤香、迟明贵、王桂杰银行存款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迟玉彬、康凤香、迟明贵、王桂杰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21)黑1086执1098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迟玉彬、康凤香、迟明贵、王桂杰银行存款账户5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2021)黑1086执1098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迟玉彬、康凤香、迟明贵、王桂杰在财付通支付账户网络资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鑫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褚秀英、郑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302财保222号 下一篇 刘超、王译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6民初5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