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才、吴继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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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719号案件名称
刘志才、吴继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志才;吴继爽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71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才,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吴继爽,男,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刘志才与被执行人吴继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同时冻结被执行人的邮储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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