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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莉、张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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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507号
  • 案件名称

    吴晓莉、张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吴晓莉;张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吴晓莉,女,1995年12月14日出生,苗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磊,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吴晓莉申请执行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张磊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张磊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磊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磊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磊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丽雄审 判 员 周 江审 判 员 付洪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思露书 记 员 郭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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