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妮、邓向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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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2079号案件名称
常妮、邓向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常妮;邓向阳;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2079号 原告澄城县XX社。法定代表人雷军永,系该公司理事长。地址:澄城县XX街九路口。委托代理人付莹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邓向阳,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常妮,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XX社与被告常妮、邓向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澄城县XX社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澄城县XX社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澄城县XX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澄城县XX社负担。 审 判 员 苏平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潜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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