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荣云与张洪魁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674号之七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674号之七案件名称
任荣云与张洪魁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任荣云;张洪魁案件缘由
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67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任荣云,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张洪魁,男,1969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关于任荣云申请执行张洪魁人格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洪魁在6214××××8218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71.48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洪魁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821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96.0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柱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锦龙、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25刑初336号 下一篇 常妮、邓向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