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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荣云与张洪魁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674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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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674号之七
  • 案件名称

    任荣云与张洪魁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任荣云;张洪魁
  • 案件缘由

    人格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67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任荣云,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张洪魁,男,1969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关于任荣云申请执行张洪魁人格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洪魁在6214××××8218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71.48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洪魁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821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96.0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柱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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