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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6执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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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6执226号
  • 案件名称

    李小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小莲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6执226号李小莲: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小莲罚金一案中,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刑终180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小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缴纳罚金10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小莲未履行。2021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小莲名下在中国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账号61×××29CNY0内存款16862.3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账号62×××14内存款3842.32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账号62×××52内存款2316.53元。2021年9月22日,李梦春代被执行人李小莲缴纳罚金10万元。上述款项合计123021.15元。本院依法将10万元抵作被执行人李小莲罚金上缴国库,将执行余款23021.15元退回被执行人李小莲名下银行账户。至此,被执行人李小莲在本案中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刑终180号刑事判决第三项确定被执行人李小莲缴纳罚金10万元财产刑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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