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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婷、黄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12财保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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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财保62号
  • 案件名称

    范婷、黄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范婷;黄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财保62号申请人:范婷,女,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黄娟,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人范婷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娟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范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娟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范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 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术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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