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23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2397号案件名称
郭中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中庆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1执2397号郭中庆:郭中庆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额共计1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0.00元。至此,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吉0281刑初48号判决书确定的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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