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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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759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759号原告: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城中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MA4PY6JMXL。法定代表人:宋晚求,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湖兵,双峰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平,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平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贺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样红代理书记员 李永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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