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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猛飞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浙0304刑初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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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04刑初800号
  • 案件名称

    田猛飞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田猛飞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304刑初80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猛飞,男,200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刑诉(2021)20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猛飞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翔,被告人田猛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17日2时14分许,被告人田猛飞来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新丰工业区华尔美网吧内,乘被害人胡某睡着之际,窃取其掉落在地上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50元)。 2021年9月6日,被告人田猛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猛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记录查询,价格认定书,被害人胡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猛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猛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猛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田猛飞退赔被害人胡某赃物手机折价款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法亮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孙依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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