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周朝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70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7008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周朝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周朝阳;吴兰花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7008号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080673677R。营业场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工业园区二六路豪德商贸城。法定代表人:王利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滢,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品官,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朝阳,男,1970年12月01日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吴兰花,女,19758年119月274日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被告周朝阳、吴兰花物业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一  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肖  昌  培书 记 员 龙洪梅(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