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珍、应建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4民初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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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民初1364号案件名称
陈秀珍、应建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秀珍;应建红;潘怀祖;应米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4民初1364号 原告:陈秀珍,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建红,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潘怀祖,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应米人,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陈秀珍与被告应建红、潘怀祖、应米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陈秀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计7080元,由原告陈秀珍负担。 审判长张文震 人民陪审员王建忠 人民陪审员杨陈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余佳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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