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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秋、刘丽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1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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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1808号
  • 案件名称

    刘新秋、刘丽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新秋;刘丽;刘伟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秋,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刘丽,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执行人:刘伟,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刘新秋申请刘丽、刘伟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090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丽已经支付了赡养费,被执行人刘伟支付了部分赡养费,申请执行人刘新秋与被执行人刘伟私下达成了赡养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03民初21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乾坤审判员  李 杏审判员  旷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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