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群利与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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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621号案件名称
来群利与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来群利;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621号原告:来群利,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吉林省蛟河市黄松甸镇伟光村大马路沟上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女,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乌林乡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苏波,经理。 原告来群利诉被告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群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来群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款616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来群利在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处从事井下采煤工作,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仅给付来群利部分工资,尚欠6160元工资未于给付。此款经来群利索要未果。 被告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来群利在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处从事从事井下采煤工作,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仅给付来群利部分工资,尚欠工资6160元未给付。此款经来群利索要未果。 证明以上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工资表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来群利在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工作,来群利为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动,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亦接受了该劳动,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来群利请求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来群利工资款6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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