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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荣仙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5执1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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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执1458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荣仙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荣仙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5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白渔塘社区G栋504号,联系方式189××××4952。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荣仙仙,女,汉,出生于1989年5月15日,住湖北省钟祥市,联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05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荣仙仙在银行存款1480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佘 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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