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荣仙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5执14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执1458号案件名称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荣仙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荣仙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5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白渔塘社区G栋504号,联系方式189××××4952。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荣仙仙,女,汉,出生于1989年5月15日,住湖北省钟祥市,联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05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荣仙仙在银行存款1480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佘 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丹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来群利与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621号 下一篇 李某、武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