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益与胡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588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58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罗益与胡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罗益;胡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5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益,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被执行人:胡振,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申请执行人罗益与被执行人胡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湘072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振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罗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胡振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胡振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16日,在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胡振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21年6月17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胡振在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宜处置);2021年8月31日,查询被执行人胡振未购买任何保险。2021年7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胡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胡振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罗益,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罗益,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罗益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1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益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罗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益发现被执行人胡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张代莲审 判 员  叶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丁 昊代理书记员  万林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