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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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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1285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春;沈登芳;李志林;王丽;天长市馨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法定代表人:贾信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勤,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元平,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新春,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被执行人:沈登芳,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被执行人:李志林,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被执行人:王丽,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被执行人:天长市馨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不详。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新春、沈登芳、李志林、王丽、天长市馨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新春、沈登芳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新春、沈登芳在银行的存款20279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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