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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景雯、张舒乙等顾德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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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847号
  • 案件名称

    杨景雯、张舒乙等顾德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景雯;张舒乙;顾德强
  • 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景雯,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舒乙,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德强,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上诉人杨景雯因与被上诉人张舒乙、顾德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4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景雯,被上诉人张舒乙、顾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景雯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景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景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9060元(立案时准许缓交9060元未予补交,本案不再办理退费),由杨景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晓蕾审判员    赵丽审判员    彭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全书记员    廖晓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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