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岳东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03执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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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752号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岳东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岳东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03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岳东东,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家住本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岳东东诈骗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30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总标的为对岳东东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岳东东主动足额缴纳了罚金,并上缴至本院账户。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岳东东已履行完毕本案罚金执行内容,案件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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