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千金瑰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1民初23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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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民初2310号之一案件名称
株洲千金瑰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株洲千金瑰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2310号之一原告:株洲千金瑰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0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智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君,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8号楼103-380。法定代表人:王茁,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原告株洲千金瑰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株洲千金瑰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千金瑰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29元,由原告株洲千金瑰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永 红人民陪审员 王 亚 惠人民陪审员 罗 艳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实习欧小晶书 记 员 雍 家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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