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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造字文化中心、青州市某某食品厂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5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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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5875号
  • 案件名称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青州市某某食品厂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青州市某某食品厂;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某某购物广场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5875号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Q1HKR67。法定代表人:丁道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仿鸿,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市某某食品厂,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被告:临沂某某购物广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被告青州市某某食品厂、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某某购物广场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史继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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