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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丹阳与吉林省聚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艳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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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6896号
  • 案件名称

    徐丹阳与吉林省聚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艳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徐丹阳;吉林省聚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艳超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896号原告:徐丹阳,女,1994年8月17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聚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胡同21号海事局后身1栋307室。        法定代表人:高艳超。        被告:高艳超,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徐丹阳与被告吉林省聚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艳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徐丹阳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丹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丹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徐丹阳负担。        审判员    乔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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