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振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2民初17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民初1726号案件名称
山东鸿振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山东鸿振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2民初1726号原告:山东鸿振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宁津县。法定代表人:李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霞、李任涛,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成,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鸿振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鸿振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鸿振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鸿振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12元,减半收取计2756元,由原告山东鸿振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新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颜菲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