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瑞琴、程晓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再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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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再9号案件名称
范瑞琴、程晓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范瑞琴;程晓森;崔建江;赵艳娟;河北佳上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再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范瑞琴,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程晓森,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振山,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建江,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艳娟,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原审被告:河北佳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孝敬村西。法定代表人:尹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范瑞琴、程晓森因与被申请人崔建江、赵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冀0123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0)冀0123民申1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范瑞琴、程晓森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范瑞琴、程晓森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瑞琴、程晓森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张 剑人民陪审员 宋 瑜人民陪审员 朱聪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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