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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瑞琴、程晓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再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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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再9号
  • 案件名称

    范瑞琴、程晓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正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范瑞琴;程晓森;崔建江;赵艳娟;河北佳上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再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范瑞琴,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程晓森,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振山,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建江,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艳娟,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原审被告:河北佳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孝敬村西。法定代表人:尹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范瑞琴、程晓森因与被申请人崔建江、赵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冀0123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0)冀0123民申1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范瑞琴、程晓森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范瑞琴、程晓森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瑞琴、程晓森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张 剑人民陪审员 宋 瑜人民陪审员 朱聪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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