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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陈召玲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1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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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1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陈召玲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陈召玲;汪贵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被执行人:陈召玲被执行人:汪贵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临沭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召玲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召玲在银行的存款3867.4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作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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