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赵起林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27民初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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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7民初2244号案件名称
赵文、赵起林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文;赵起林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827民初2244号原告:赵文,男,1954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赵起林,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赵文与被告赵起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被告赵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卖羊款110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2日,原告赵文与被告赵起林共同合伙买羊20只,总共花费34250.00元。当时约定,买羊款由原被告共同出资,一人一半,以后羊的收益或者亏损也一人承担一半。后因原被告闹矛盾,经村委会和板城派出所调解无效,原被告将所有的羊卖给土牛子村孙立华,共计24000.00元。当时因孙立华现金不足,给付原告1000.00元,剩下23000.00元转账给被告赵起林。但是被告赵起林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原告应得卖羊款11000.00元。经村委会、派出所调解,原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故呈诉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赵起林辩称,买饲料、盖羊棚花费2000.00元,按约定应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原告已经得1000.00元,再给原告卖羊款10000.00元。根据原被告家庭情况,原告应给被告其他钱,但是没有给,所以卖羊款就不给原告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文与被告赵起林系父子关系。2021年2月份,赵文与赵起林合伙买羊20只进行饲养,当时约定,出资及收益、亏损各承担一半。2021年6月20日,赵文、赵起林将合伙饲养的羊以24000.00元的价格卖给孙立华。孙立华给付赵文现金1000.00元,余款23000.00元转账给赵起林。赵起林得到卖羊款后,未按约定给付赵文卖羊款1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板城镇崖门子村村委会证明、孙立华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前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合伙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案涉卖羊款24000.00元,原告赵文和被告赵起林按照约定各应分得12000.00元,赵文已得1000.00,故赵起林应再给付赵文11000.00元。赵起林主张赵文负担养羊费用1000.00元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赵起林主张与赵文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文卖羊款1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被告赵起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奥附页:一、(2021)冀0827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二、如果当事人不服此判决,必须在收到此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板城人民法庭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同时交纳上诉费75元,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法定上诉期内不提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即视为放弃上诉的权利,此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此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应当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法定期间内不申请执行,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本院不再给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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