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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勾原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6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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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6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勾原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勾原鹤;黄继云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616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峰,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晓,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勾原鹤,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申请人:黄继云,户籍地辽宁省北票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勾原鹤、黄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勾原鹤、黄继云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馨艺西园59号3单元3层1号的房屋一处。申请人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担保书。经审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勾原鹤、黄继云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房屋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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