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才、孙君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3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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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314号之一案件名称
于海才、孙君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于海才;孙君钦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海才,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 被执行人:孙君钦,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海才与被执行人孙君钦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19)新4322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需给付欠款530000元、案件受理费5822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3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杰克森 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 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库孜马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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