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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远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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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538号
  • 案件名称

    汪远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汪远志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538号被执行人:汪远志,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立案受理的被执行人汪远志罚金一案,(2020)黔0524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远志应交纳罚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韩甲芬经济损失人民币26050元,因被执行人汪远志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汪远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汪远志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汪远志未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汪远志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三、本院依法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汪远志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村委会调查财产情况,但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汪远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汪远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汪远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汪远志负有继续交纳罚金和缴纳赃款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汪远志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汪远志具备履行能力时,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天 勇审判员 段 家 勇审判员 刘 献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峰(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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