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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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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583号
  • 案件名称

    张学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学江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583号  被执行人:张学江,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学江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职权移送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学江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张学江未果,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向被执行人张学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学江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学江的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江名下银行无存款,网络资金有部分存款,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学江财付通支付宝内存款1253.87元,向本院缴纳了罚金1253.87元。被执行人张学江名下有飞蝶牌陕JXXXXX号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张学江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后经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到吴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江名下在吴起县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线下到被执行人张学江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江在村上无任何收入,经济生活较困难。2021年8月24日、2021年9月17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张学江财产总对总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江名下再无任何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张学江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穆建勋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齐艳花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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