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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重丰、吕长虹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9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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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9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毕重丰、吕长虹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毕重丰;吕长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毕重丰,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吕长虹,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长虹开设了财付通支付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长虹在财付通支付账户内的资金12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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