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大连浩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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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157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大连浩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大连浩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秦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新华路**。法定代表人:郭欣,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笑永,男,1984年6月5日生,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泱,男,1980年7月30日生,住大,住大连市西岗区div>被执行人:大连浩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4-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0683032668D法定代表人:刘世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能,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大,住大连市沙河口区div>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浩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秦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28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92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秦能名下的二处房屋(查封期限均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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