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仁杰、刘乐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5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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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517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仁杰、刘乐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马仁杰;刘乐祥;王兆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仁杰,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纪(系申请执行人马仁杰父亲),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刘乐祥,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市第五制药厂下岗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兆芳,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市四海商业大厦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仁杰与刘乐祥、王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乐祥名下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刘乐祥名下房产另案正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每年定期扣划工资方式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1517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恩国审 判 员 徐国宏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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