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布拉伊木江买买提居马、陈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24执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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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024执294号案件名称
依布拉伊木江买买提居马、陈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依布拉伊木江买买提居马;陈瑞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24执294号申请执行人:依布拉伊木江买买提居马,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柯尔克孜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被执行人:陈瑞,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依布拉伊木江买买提居马与被申请人陈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024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陈瑞于2021年7月29日前偿还依布拉伊木江买买提居马20,000元。因陈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布拉伊木江买买提居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陈瑞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依布拉伊木江买买提居马全部执行款20,000元。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24执2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云朱马洪审判员 高深远审判员 买买提哈力力肉斯坦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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