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鲁川、王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执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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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执205号案件名称
徐鲁川、王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徐鲁川;王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徐鲁川,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王欢,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徐鲁川与被执行人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461.02元,执行费7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欢作为被执行人或被保全人系列案件较多,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欢进行财产查询,其银行账户无存款,本案依法轮候冻结;其名下车辆本案依法轮候冻结,但未实际控制;其名下无房产、土地、对外投资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经到被执行人居住地物业公司现场调查,其房产已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安淑珍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洪燕审判员 李忠民审判员 司马义 巴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美合日阿依 玉苏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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