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忠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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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528号案件名称
常忠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常忠孝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528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保全人:常忠孝,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保全人常忠孝罚金、责令退赔一案,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常忠孝在银行的存款19,678,0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常忠孝银行存款19,678,087.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文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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