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健国与林淑荣、王玉娟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申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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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申79号案件名称
马健国与林淑荣、王玉娟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健国;林淑荣;王玉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申7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健国,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淑荣,女,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吉化华文印刷厂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玉娟,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再审申请人马健国因与被申请人林淑荣及原审被告王玉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吉02民终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健国申请再审称,请求:对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2民终777号民事裁定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林淑荣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二审开庭时,马健国未收到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给马健国造成了损失。请求再审,支持再审请求。 林淑荣辩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请求维持,驳回马健国的再审申请。 王玉娟述称,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马健国主张再审的事由不成立,依法不应支持。经查阅原审卷宗,原审采用司法专邮的形式向马健国送达开庭传票,邮寄地址为马健国本人确认的邮寄地址,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江机住宅小区48号楼3单元1层。该司法专邮被退回的理由是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因马健国在填写地址确认表时已被法院告知,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地址,如因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致使无法送达,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按照马健国确认的邮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地址无人导致传票被退回后,以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方式结案,并无不当之处。关于马健国主张未收到原二审法律文书,理由同上,不再赘述。 综上,马健国再审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健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福祝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丛军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洋书记员 杨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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