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粉连、廉孟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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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66号案件名称
王粉连、廉孟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粉连;廉孟军;王桂琴;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66号申请人: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澄城县九路口。法定代表人:雷军永 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王某甲、女、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XX组。被申请人:廉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村XX组。被申请人:王某乙、女、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XX组。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864100元。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现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6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赵 智 斌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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