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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化工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2执复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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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执复206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化工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化工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站;天津保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港顺起栗子干果店;天津市东港富都烟酒店;天津市河西区东港艾莎米娜服饰商行;天津市金越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2执复206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外环线。法定代表人:齐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玉,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化工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站,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航空路278号B座办公楼2楼。法定代表人:张楠,站长。被执行人:天津保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左红琴,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东港顺起栗子干果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15-1。经营者:刘佩龙,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东港富都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15-2。经营者:刘佩龙,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东港艾莎米娜服饰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15号。经营者:刘佩龙,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金越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15号。法定代表人:刘锴,总经理。复议申请人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西法院)(2021)津0103执异25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西法院在执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化工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站与天津保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港顺起栗子干果店、天津市东港富都烟酒店、天津市河西区东港艾莎米娜服饰商行、天津市金越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对河西法院作出(2021)津0103执871号之一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异议。河西法院查明,河西法院受理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化工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站与天津保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港顺起栗子干果店、天津市东港富都烟酒店、天津市河西区东港艾莎米娜服饰商行、天津市金越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9月24日作出(2019)津0103民初1423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事项如下:一、天津保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港顺起栗子干果店、天津市东港富都烟酒店、天津市河西区东港艾莎米娜服饰商行、天津市金越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在2020年12月7日前将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15号(建筑面积243平方米)的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化工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站;二、天津保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港顺起栗子干果店、天津市东港富都烟酒店、天津市河西区东港艾莎米娜服饰商行、天津市金越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在2020年12月7日前共同向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化工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站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腾房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年318270元标准计算)。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河西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津0103执87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账户存款448326.45元。河西法院认为,(2019)津0103民初14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应积极、全面地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归还欠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执行措施的过程并无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以已将全部租金支付给二房东张健荣为由要求停止执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法院撤销(2021)津0103执异259号裁定,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448326.45元的冻结。事实与理由如下:2019年5月21日,其通过案外人张健荣承租申请执行人享有出租权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承租面积为62.5平米,租金为13000元/月,租赁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已按约通过张健荣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截止到2021年2月28日的租金。2019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将天津保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内的五位被告起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该五位被告腾出房屋并支付租金,案号为(2019)津0103民初l4234号,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复议申请人使用案涉河西区琼州道115号-1的房屋,遂将复议申请人追加为该案被告,要求复议申请人将涉案房屋腾空交还,而并未向复议申请人主张支付租金。2021年2月22日,河西法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48326.45元,河西法院是按承担连带责任冻结的。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同意调解的前提条件是各个被告在其承租面积及拖欠租金范围内各自按照各自份额承担相应责任。河西法院以(2019)津0103民初14234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冻结行为已违反公平原则,河西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3执异259号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河西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河西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142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天津保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港顺起栗子干果店、天津市东港富都烟酒店、天津市河西区东港艾莎米娜服饰商行、天津市金越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在2020年12月7日前共同向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化工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站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腾房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河西法院作出(2021)津0103执87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账户存款并无不当。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账户提出租金已支付张健荣,可另行向其主张权利。本院对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的复议申请,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异259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军审判员 褚 竞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珊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2执复206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外环线。法定代表人:齐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玉,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化工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站,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航空路278号B座办公楼2楼。法定代表人:张楠,站长。被执行人:天津保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左红琴,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东港顺起栗子干果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15-1。经营者:刘佩龙,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东港富都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15-2。经营者:刘佩龙,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东港艾莎米娜服饰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15号。经营者:刘佩龙,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金越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15号。法定代表人:刘锴,总经理。复议申请人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西法院)(2021)津0103执异25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西法院在执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化工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站与天津保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港顺起栗子干果店、天津市东港富都烟酒店、天津市河西区东港艾莎米娜服饰商行、天津市金越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对河西法院作出(2021)津0103执871号之一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异议。河西法院查明,河西法院受理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化工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站与天津保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港顺起栗子干果店、天津市东港富都烟酒店、天津市河西区东港艾莎米娜服饰商行、天津市金越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9月24日作出(2019)津0103民初1423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事项如下:一、天津保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港顺起栗子干果店、天津市东港富都烟酒店、天津市河西区东港艾莎米娜服饰商行、天津市金越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在2020年12月7日前将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15号(建筑面积243平方米)的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化工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站;二、天津保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港顺起栗子干果店、天津市东港富都烟酒店、天津市河西区东港艾莎米娜服饰商行、天津市金越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在2020年12月7日前共同向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化工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站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腾房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年318270元标准计算)。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河西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津0103执87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账户存款448326.45元。河西法院认为,(2019)津0103民初14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应积极、全面地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归还欠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执行措施的过程并无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以已将全部租金支付给二房东张健荣为由要求停止执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法院撤销(2021)津0103执异259号裁定,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448326.45元的冻结。事实与理由如下:2019年5月21日,其通过案外人张健荣承租申请执行人享有出租权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承租面积为62.5平米,租金为13000元/月,租赁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已按约通过张健荣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截止到2021年2月28日的租金。2019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将天津保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内的五位被告起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该五位被告腾出房屋并支付租金,案号为(2019)津0103民初l4234号,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复议申请人使用案涉河西区琼州道115号-1的房屋,遂将复议申请人追加为该案被告,要求复议申请人将涉案房屋腾空交还,而并未向复议申请人主张支付租金。2021年2月22日,河西法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48326.45元,河西法院是按承担连带责任冻结的。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同意调解的前提条件是各个被告在其承租面积及拖欠租金范围内各自按照各自份额承担相应责任。河西法院以(2019)津0103民初14234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冻结行为已违反公平原则,河西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3执异259号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河西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河西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142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天津保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港顺起栗子干果店、天津市东港富都烟酒店、天津市河西区东港艾莎米娜服饰商行、天津市金越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在2020年12月7日前共同向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化工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站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腾房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河西法院作出(2021)津0103执87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账户存款并无不当。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账户提出租金已支付张健荣,可另行向其主张权利。本院对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天津市华明天裕殡仪服务中心的复议申请,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异259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军审判员 褚 竞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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