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3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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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861号案件名称
南通富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南通富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利来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富利来纺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3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富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110号。法定代表人:刘富祥,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西关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传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富利来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镇工业聚集区8号。法定代表人:刘国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连云港赣榆富利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徐南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国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南通富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利来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7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富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其进行催缴后,南通富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富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伟晏审 判 员 王 霞审 判 员 张 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卞晓璐书 记 员 仇瑞庭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予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得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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